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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理学院荣誉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7日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河南工业大学荣誉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加强学生学习的荣誉感,促进学生在知识、能力与综合素质方面得到全面提升,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荣誉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见附件1)负责学院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学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二、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一条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含留学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荣誉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中设置,辅修专业不设置荣誉学士学位。

第三条 荣誉学士学位的评定以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考虑其他成果业绩。

第四条 各主修专业均需开设荣誉学分课程供学生修读。荣誉学分课程可以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核心课程,也可以是各专业单独另行开设的课程。各专业设置的荣誉学分课程原则上不低于16学分

第五条 荣誉学分课程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须高于普通课程,充分体现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要求,侧重研究性教学,注重知识的跨学科性和前沿性。

第六条 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在校期间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20%

(四)修读本专业开设的全部荣誉学分课程,且荣誉学分课程成绩不低于85分。

(五)外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50分及以上。

3.雅思(IELTS)考试成绩达到6.0及以上。

4.托福(TOEFL)考试成绩达到90 分及以上。

(六)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 理学院各专业荣誉学分课程目录见附件2,理学院荣誉学士学位评选指标见附件3。

三、荣誉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第八条 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

第九条 荣誉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符合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理学院荣誉学士学位申请表》和《2023年荣誉学士学位评选指标加分项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和附件5,含本人签名)以及相关依据材料的电子版提交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和推荐。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院团委审核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及评选指标项设置表中除平均学分绩点外的项目加分,教学办公室审核申请人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外语资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荣誉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三)学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学院的实施细则,对满足条件的学生按照荣誉学士学位评选指标分专业进行评选和排序。评选结果在学院网站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校。

四、附则

第十条 荣誉学士学位不区分学科门类,由学校颁发统一的荣誉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编号规则:学校代码(5位)+标识码(1位)+年份码(4位)+学院代码(4位)+顺序码(3位)

第十一条 对于已获得荣誉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况,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荣誉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二条 荣誉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自2023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理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理学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pdf

附件2:理学院各专业荣誉学分课程目录.pdf

附件3:理学院荣誉学士学位评选指标.pdf

附件4:理学院荣誉学士学位申请表.docx

附件5:2023年荣誉学士学位评选指标加分项认定申请表.docx

 

 

                                                                                                                  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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